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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HJ 1209-2021解读
发布时间: 2022-11-10 14:26 更新时间: 2024-05-16 07:00

以创新为先,深耕科研之路,国联质检布局TIC行业十一载,以“+”为路径,践行技术创新。在TIC行业技术驱动发展的背景下,国联科研团队,脚踏实地,再创。

为贯彻《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分析,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1 年 11 月 13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我们邀请到国联质检环境检测中心报告编制刘静静以《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HJ 1209-2021解读》为主题,为大家解疑答惑。

在党的中指出:“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近期,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在全国率先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试点。通过开展“回头看”试点,旨在进一步提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土壤污染防治意识,逐步完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制度,有效夯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工作基础。陕西省的试点工作也正是贯彻党的精神的具体实践。

本次“回头看”试点以2021年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519家重点监管单位为基数,选取炼焦、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行业的54家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回头看”。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质量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通过对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质量的“回头看”,梳理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报告中重点环节的质量问题,形成报告质量问题清单并推动整改;通过对土壤污染隐患整改情况的“回头看”,研判整改方案是否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核查整改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为保障“回头看”试点工作达到预期成效,针对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薄弱环节,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在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了《炼焦企业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参考表》、《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检查意见单》等工作表7个,规范了“回头看”试点工作成果集成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同时,着力压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责任。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组织技术力量对重点监管单位的自查和整改情况逐一审核和检查;要求重点监管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报告质量,切实保障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通过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将进一步提高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质量,推动重点监管单位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及时发现污染隐患,及早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造成新的污染。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十四五”期间,陕西将以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为重点和抓手,分行业、分批次推进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推动政府、部门、企业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全面助力陕西高质量发展。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分析,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在产工业企业内部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其他工业企业的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贮存场和填埋场的监测,国家已发布相应技术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排查企业内有潜在土壤污染隐患的重点场所及重点设施设备,将其中可能通过渗漏、流失、扬散等途径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场所或设施设备识别重点监测单元和单元类别,确定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以及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监测结果,与质量控制,监测报告编制,监测管理等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工作的过程。


后续监测按照重点单元确定监测指标,每个重点单元对应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1)该重点单元对应的任一土壤监测点或地下水监测井在前期监测中曾超标的污染物。2)该重点单元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主要标准、监测方法】详见GB 36600 、GB/T 14848原则上所有土壤监测点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GB 36600 表 1 基本项目,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指标至少应包括 GB/T 14848 表 1 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
企业内任何重点单元涉及上述范围外的关注污染物,应根据其土壤或地下水的污染特性,将其纳入企业内所有土壤或地下水监测点的初次监测指标。关注污染物一般包括:1)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土壤和地下水特征因子;2)排污许可证等相关管理规定或企业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可能对土壤或地下水产生影响的污染物指标;3)企业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终产品中可能对土壤或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已纳入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4)上述污染物在土壤或地下水中转化或降解产生的污染物;5)涉及 HJ 164 附录 F 中对应行业的特征项目(地下水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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